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2條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海巡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第二項第二款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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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