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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4條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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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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