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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11條

巡防機關人員非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使用武器及器械 ,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除加害之巡防機關人員依刑法處罰外,被害人 由該管巡防機關先給予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但出於故意之行為,該 管巡防機關得向行為人求償。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辦法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者,其醫療費及喪 葬費由各該巡防機關負擔。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之基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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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