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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5條

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為加強協調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各所屬機關召開地區性會議,研商依法令辦理事項之內容、方式及配合事宜。 前項協調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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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