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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 第33條
海岸管理法 第33條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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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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