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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6條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及
第七十六條
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
第八十二條
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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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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