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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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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