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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學員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聯繫及輔教活動。 二、學(員)生報到、班務及結訓作業之執行。 三、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四、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五、學(員)生傷病評估、人員後送及防疫之宣導。 六、其他有關學(員)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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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