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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 第4條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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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
第6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7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1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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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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