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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執行單位應結清並繳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不符合科技計畫執行內容之經費,或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前項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排除或停止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回復為合法之狀態,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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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