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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連同換證費換發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表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變更、停業及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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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