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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理合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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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