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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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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