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 第18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