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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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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