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 第8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 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提出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