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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3條

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 一、進口案件。 二、出口案件。 三、保稅案件。 四、沖退稅案件。 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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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