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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60條

保稅工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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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