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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5條

承攬業辦理業務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所提供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應據實申報及提供,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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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