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第31條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0-1條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