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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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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4條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 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資本額。 (二)承攬業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及住址。 (三)申辦業務之種類(海運或空運)。 二、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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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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