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第9條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9條

承攬業經海關廢止登記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