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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第17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7條
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後,加封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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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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