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第27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7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八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