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 第20條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0條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憑以移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