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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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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6條
第十九條
第二項、第五項及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所稱經或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規定及
第十五條
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於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辦理。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稱逾期未拆櫃、拆盤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未經海關派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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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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