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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貨棧,除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分兩種: 一、進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 二、出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出口貨物。 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之進出口貨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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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