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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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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