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關緝私條例 › 第46條

海關緝私條例 第46條

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關緝私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4條依本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

「處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第48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第49條(刪除)第49-1條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 第45-4條看 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