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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50條

第 六 章 執行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關緝私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4條依本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

「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51條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第52條(刪除)第53條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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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