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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4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海難救護任務,對於船舶或船舶上所有財物施以救助 或撈救而向船舶或財物所有人收取費用之標準,由海難救護委員會斟酌法 令規定及實際狀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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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