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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8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應依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盡力 救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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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