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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24條

遇險中船舶或人員利用岸上救生設備時,其與海難救助單位間相互通訊所 使用之信號,依左列規定: 一、表示一般意義「可以」,或特殊意義「已握住火箭索」、「已繫牢尾 轆」、「纜已繫牢」、「人在有袋之救生圈內」、「駛開 曳開」等 時: (一) 日間垂直揮動一面白旗或雙臂或施放一綠色星光信號。 (二) 夜間垂直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綠色星光信號。 二、表示一般意義「不可以」或特殊意義「鬆馳」,「停曳」時: (一) 日間橫向揮動一面白旗或平伸之雙臂,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 (二) 夜間橫向揮動一盞白燈或光焰,或施放一紅色星光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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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