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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難,係指船舶擱淺、沉沒、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他 有關船舶、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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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