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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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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本會對
第三條
第一項申請,應就左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本會經依前項規定審查,認應予以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認以不予許可為宜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本會為許可前,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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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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