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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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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