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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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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二十五條
至
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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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與調解」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
第44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44-1條
前條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4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
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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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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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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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
← 第45-5條
看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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