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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8條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白話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在規定:從事經銷的業者(例如零售店、通路商),對於商品或服務造成的損害,要和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業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經銷商如果能證明自己對防止損害已經盡到相當注意,或者即使盡了注意損害仍然會發生,就可以不負責。

第二項則是針對經銷商自己動手改變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如果經銷商「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法律就把它視為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也就是要比照製造商、服務提供者的標準負責,不能再只用一般經銷商的地位主張免責。

重點拆解

要素條文用語說明
責任主體「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負責銷售、流通商品或服務的業者。
責任範圍「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因商品或服務本身所生的損害。
責任型態「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經銷商或製造商任一方或雙方請求。
免責但書「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一般理解由經銷商主張並證明。
視為製造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改變商品或服務的經銷商,適用第7條較重的責任。

經銷商與製造商責任的差別

依第7條,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負較嚴格的責任,一般理解為不以有過失為要件。第8條對經銷商則給了比較寬的空間:經銷商通常無法控制商品的設計與製造,所以法律讓它在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時可以免責,一般稱為推定過失或中間責任,舉證責任在經銷商一方。

連帶責任對消費者的意義

「連帶負賠償責任」意味著消費者可以選擇向經銷商、製造商其中一方,或同時向雙方請求全部賠償,不必先證明損害究竟是誰造成。對消費者而言,最直接接觸的通常是販售的店家,本條讓消費者能先向店家求償;至於經銷商賠償後能否再向製造商求償,屬於業者之間內部分擔的問題,依民法連帶債務的規定處理。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消費者在家電量販店買了一台電暖器,使用時因設計缺陷起火受傷。消費者可以向製造商求償,也可以依本條向量販店請求連帶賠償。量販店若能證明自己是正常進貨、依指示保存陳列,並無從發現該缺陷,依一般理解有機會依但書主張免責。

例如:一家商店把大包裝的食品拆開改成小包裝販售,在分裝過程中受到污染,導致消費者吃了不適。這時商店屬於「分裝商品」,依第二項視為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不能只主張自己是經銷商而盡了相當注意。若商店完全沒改動原包裝商品,則回到第一項的經銷商責任。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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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消保法第8條經銷商要負什麼責任?

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消費者可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

買到有問題的商品可以找店家賠嗎?

可以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經銷商原則上與製造商連帶負責;但店家若能證明對損害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縱盡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可依但書免責。

經銷商什麼情況可以不用賠?

條文但書規定,經銷商對損害的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一般理解由經銷商負責舉證。

店家分裝商品出問題責任會變重嗎?

會。第二項規定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的經銷商,視為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須比照設計、生產、製造者的責任標準,不能再依第一項但書主張免責。

消保法第7條和第8條差在哪?

第7條規範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業者,責任較嚴格;第8條規範經銷商,並給予已盡相當注意的免責空間,但改裝、分裝者視同第7條業者。

「健康與安全保障」的其他條文

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第10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第10-1條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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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