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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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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9條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第40條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第41條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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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