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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49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9條
第 二 章 更生 › 第 一 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監督人之職務如下: 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 三、試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或法院指定之事項。
第十條
之規定,於監督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未選任監督人時,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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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聲請及開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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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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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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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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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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