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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災害調查與鑑定」的其他條文

第26-1條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第2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第27-1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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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