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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12條

講習實施之科目、日期、場所、報名方法及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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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