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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第7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7條
第 一 章 通則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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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3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4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
第5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
第6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
第8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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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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