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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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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條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凡從事載運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體絕對壓力超過二點八巴之散裝液化氣體及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者,其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但船舶係計畫專用以載運附表十四「a」欄標有「*」號之一種或多種貨品時,則應適用主管機關所發布「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規定。船舶係計畫同時載運本規則所包括之貨品及「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所包括之化學品時,該船舶應符合該二規則對其所載運貨品之適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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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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