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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5條

氣閘限設置於敞露甲板上氣體危險區域與氣體安全空間之間,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包含實質上為氣密之兩扇鋼質門,兩門之間距至少為一.五公尺但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門應為自閉式者,並不得有任何背扣裝置。 三、氣閘之兩側應具有聽覺與視覺警報系統,以指示自關閉位置開啟之門超過一扇。 四、船舶載運可燃貨品者,其以氣閘防護空間內之非認可安全型電力設備,應當該空間發生過壓損耗時切斷電源。供操縱錨泊與繫泊設備及應急滅火泵用之非認可型電力設備,並不設裝置於以氣閘防護之空間內。 五、氣閘空間應由氣體安全空間進行機械通風,並與敞露甲板上之氣體危險區域保持過壓。 六、氣閘空間應對貨物揮發氣予以監測。 七、門檻之高度應依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規定並不得低於三○○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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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