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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74條

為提供不燃環境而添加可相容氣體之惰化措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所添加之氣體得裝於儲存容器內或在船上產製或由岸上供應。該惰性氣體之化學性質與操作,在應予惰化空間內可能產生之溫度下,應與該空間之結構材料及貨物相容。其露點亦應予考慮。 二、如所儲之惰性氣體亦供滅火之用,則應裝於隔離之容器內,不得供貨物操作時用。                  三、如惰性氣體儲存之溫度在攝氏零度以下者,不論其為液態或氣態,其儲存與供應系統之設計,應使船舶結構上之溫度不致下降低於極限值。 四、應具有適於所載貨物之裝置,以防止貨物揮發氣回流進入惰性氣體系統內。 五、各惰化空間應能予隔離,並設有必要之控制器與洩壓閥,以控制該空間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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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