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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79條

構造材料應符合左列要求: 一、供設計溫度不低於攝氏零度之貨艙櫃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管材(無縫與焊接)(註一)、型材及鍛件規定如表七: 二、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貨艙櫃、次屏壁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鍜件(註一)最大厚度二五公釐(註二)者,規定如表八:            厚度超過二五公釐之材料,其試驗溫度在攝氏六○度以下者,可能必需適用表九所列之鋼材或經特別處理之鋼材。 三、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之貨艙櫃、次屏壁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鍜件(註二)最大厚度為二五公釐者(註三),規定如表九: 四、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貨物與處理管路用管(無縫及焊接)(註二)鍜件(註三)及鑄件(註三)最大厚度二五公釐者,規定如表十: 五、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要求船體結構用之板材及型材,規定如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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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