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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製造廠應予以配合,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合格者,廢止該車型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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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