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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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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