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 第2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淪陷區來歸學生,係指大陸淪陷後曾在偽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及 肄業向義來歸之學生而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